摘要
A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李某离职.在两年内不得违反竞业义务,A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00元.如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在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李某在离职半年后应聘至与A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B公司工作。2013年3月李某与A公司双方均申请劳动仲裁.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离职至申请仲裁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7期44-4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