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某于2015年3月24日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小区的物业项目部担任客服主管.公司2015年6月至11月为其办理了社保。2015年11月13日.公司以任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往另一小区物业项目部并降职为普通客服人员.事后新物业项目部又以任某呆在客服部不好为由,将其安排到该项目的秩序维护部。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7期49-5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