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价值来源于道,即自然法或最高正义。礼则是人们长期互动形成的行为规范,由于其非强制性、试错性质,长期保留下来的礼或习惯就是在人间可见的最接近道的规则。狭义的法因其强制性而区别于礼或习惯,也使其容易偏离天道。儒家强调以礼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因为礼更接近道的性质和更少强制性的特点。通过"春秋决狱",总结和提炼民间礼的儒家经典将其文化价值输入法律体系之中。儒家强调为政以礼和先礼后法,就是尽量用非强制的礼解决社会冲突,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对强制性法律的实施。近代以来把"法治"之"法"理解为强制性法律,却否定礼的作用,则导致民间社会缺少解决冲突的非强制性手段,而使强制性法律被不当地过多使用。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第3期52-66,共15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