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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认定——贝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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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源】 本案获得第三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裁判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认定,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人行横道,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作者 薛玮 杨奕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第3期173-176,共4页 Chin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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