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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在党的机关、人大、政协等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党纪重处分,是否应一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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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中共党员。某省某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副厅级)。2015年6月,某省纪委调查组经调查,刘某某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调查组建议给予刘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取消其副厅级待遇,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并将该案移送审理。对是否给予刘某某行政处分以及由淮作出行政处分决定问题,现形成三种意见。
出处 《广东党风》 2016年第7期65-6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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