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的界定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体系的完善,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为正确定罪量刑奠定坚定的理论基础。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重大公私安全,"公共"一词的本质是不特定,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结果的不特定性,对"不特定性"的理解和把握是关键所在。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5-47,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