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担保制度乃我国特有制度,从成型到成熟有待时日。现有反担保立法过于简陋,学界亦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充当反担保人、定金留置应适用反担保与否、反担保复设问题、反担保责任期间等问题上有所误读,应有定论。对于反担保制度在担保方式、主合同之认定等问题上,立法应予明文确定;对于反担保易被恶意利用问题,必须要对主体之主观要件进行考量,比对其主观恶意程度,探究以当事人内心真意作为裁判依据,否则极易造成利益失衡。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8-51,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