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照权具有物权属性,日照权纠纷乃为圆满状态下所有权使用冲突之结果,欲明晰日照权侵权之边界,需要厘定当事人之间的容忍义务的限度;容忍限度的确定应跳脱一般人容忍限度之传统判断标准,应借助于理性的利益衡量。侵害日照权之责任承担,以利益衡量方法,谨慎适用排除妨害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损害赔偿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以房屋价值贬损额度为标准,但其赔偿范围应立于容忍限度之外。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