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恰当配置检察权,合理确定各主体在民间融资监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现实条件的监管模式,是我国民间融资监管改革与发展的现实任务。民间融资监管缺位、检察惩处不理想的现实境况,影响和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有序发展。对此,应考虑在双重监管模式中着眼于以下制度设计:确立能动重构多元评价体系、上提非法集资办案权限的办案模式;坚持亮出严惩监管反贪反渎案件"利剑"及民行"软剑"之精神;着重于耦合外部监管力量完善民间融资监管框架,推动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11-114,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15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CQJCY2015B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