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实体法规定到程序法规定、从行政化概念向司法化概念的过程。为了既解决长久以来"武疯子"给社会及个人带来的危害1,又避免为社会所诟病的"被精神病"的侵权事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关于强制医疗的程序层面的规定。虽较之从前已趋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司法鉴定、执行等,唯有将其进一步完善才能使该程序在实践中更好运行。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132-13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