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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习、深入领会,争做贯彻《条例》精神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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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全国地方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我们依法治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 徐朝凯
出处 《广西地方志》 2016年第2期63-64,共2页 Guangxi’s Local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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