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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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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兴化市昌荣镇读者时某来电:我在高某的小作坊务工,操作机器时不慎致左臂骨折.要求高某按工伤标准赔偿各项费用。而高某认为.在招工登记中明确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所以拒绝承担我的损失。劳动仲裁部门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为由.
出处 《农家致富》 2016年第13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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