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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用性”的立法本意和法律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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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用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本文阐述了其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可实践性"和"有用性"的立法本意,分析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何基于其立法本意正确适用实用性条款,并通过两个案例探讨了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实用性与充分公开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作者 瞿超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年第7期73-77,共5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 2孙平,孙洁.公开充分、创造性、实用性之辨析[J].审查业务通讯,2013(7):67-75.

共引文献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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