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本国优先权的享受条件,审查指南中对于本国优先权的享受条件进行进一步解释时使用了"中国首次申请"一词,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围绕"中国首次申请"一词在文字上存在一定的歧义,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方式出现了两种观点。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对于"中国首次申请"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并对审查指南的修改做出了一些建议。此外,本文探讨了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在优先权中的地位,并对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年第7期80-84,共5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