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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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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会期不少于两天。”
出处 《天津人大》 2016年第6期8-10,共3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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