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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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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18期12-23,共1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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