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初,浙江某镇一户人家深夜被盗,失窃现金2000余元。警察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门框上有一枚指纹,初步判定是作案者留下的。经过指纹比对,公安机关抓获了贵州籍的商某某。但是,商某某知否认自己作案,并坚称从未到过该镇,更不要说去案发现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讨论时有观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提起公诉。然而,如果商某某就是作案者,不起诉他,就必然放纵犯罪。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4期75-75,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