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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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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快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快递企业投资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抵免政策.采取总分机构形式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快递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快递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第8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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