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中后期,宦官专权,政治黑暗,边防废弛,地主阶级不断对农民进行压榨,百姓生活困苦。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使得无赖、游惰之徒四起。明廷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制度约束盗贼,同时赋予政府有司人员御盗、缉盗之责。至后期,地方官员贪墨成风,靡然附盗,为盗贼提供庇护所;朝中大臣与地方官员更是任用无籍奸人充当谋士爪牙,试图以盗治盗。因各级官员恣意行事,其妄执平民的做法终酿成祸变,农民起义四起,明遂亡。本文采取非动乱型盗贼材料,对明朝中后期政府的御盗措施、捕盗手段及其成效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探求明王朝灭亡的重要成因。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4期158-161,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