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在法官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上存有争议,为了能够评价哪一种理论更加合理,我们需后退一步思考他们在法律论证问题上的争论是何种性质的争论。借助德沃金提出的实践诠释学框架,可以将该争议理解为具有某种一般性特征的社会实践争议的一个特例,进而厘清双方关于法律论证之争议的不同层次,并将分歧聚焦于如何为司法实践确定恰当的价值本旨这项任务上来。要完成该项任务,需要满足"符合"与"证立"两项标准。以这两项标准来衡量,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充实各自的论证。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9-82,共1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