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行政系统主导的合作治理已经成为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方式之一。由于行政合作治理是一种多主体的治理,如何在治理过程中不偏离原来的目标,尤其是如何在治理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是相关主体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国的合作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对合作治理中的利益关系尚未进行系统研究和有效应对,更谈不上量化分析,使得合作治理存在着阻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风险。为此,应当对合作治理中的公共利益作出法律上的界定;构造合作治理中公共利益的体系;确立公共利益维护的方式;设定公共利益维护的程序规则。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2-13,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市一流学科(行政法)”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