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有关污染环境罪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如何给"严重污染环境"背书。"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将异质性内容强行杂糅其中:既保守地残留着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也激进地设定了足以"严重污染环境"的特定行为;前者与环境法益的独立性相矛盾,后者则需要"双重抽象危险犯"证立。"严重污染环境"这种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分裂型性格,既影响对该罪保护法益及其犯罪结构的正确把握,也严重悖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困境只有通过客观要件的分层设计才能解决。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79-89,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