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在原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之一和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分别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增的法条和罪名背后是网络犯罪行为入罪机理的转变,由此牵动了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上的变化。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是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典型表型,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则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犯正犯化的典型表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同时兼顾了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等相关概念,在适用时应当尊重立法原意,并积极构建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共通机制。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9期84-8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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