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只有在市场中使用才能发挥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中都把连续不使用作为撤销商标的一个事由,对商标使用进行认定就成了决定该商标是否应当撤销的关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有偏形式、轻实体的倾向,过于注重商标使用的形式,而未考量商标权人的真实主观意图,这与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旨趣不符,因此,应当确立真实使用意图标准在认定商标使用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对使用意图的认定并非单纯的主观判断,仍要结合相关客观性的证据来综合把握。在使用意图的认定中,象征性使用与虚假交易不能构成真实使用意图,太小规模的商标使用同样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而商标使用合法与否并不影响对使用意图的认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9期104-10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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