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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转让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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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与争议 2004年,被告陈某将登记在其已过世的丈夫苏某名下的渔船,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董某,并向被告董某交付了相关渔船证书。被告董某买下渔船后,并未办理渔船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被告董某义将渔船以14万元卖给原告潘某。后潘某也未将该艘渔船过户。
作者 钱旭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船舶经济贸易》 2016年第7期56-58,共3页 Ship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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