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