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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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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章疫苗接种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出处 《新疆农垦科技》 2016年第7期73-75,共3页 Xinjiang Farm Research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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