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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丽对唐司法制度的“变异”——以刑部为中心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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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丽的司法制度虽移植唐制而来,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响,与唐制仍有较大差距。以刑部而论,高丽刑部是一个审判机关,组织与职能实际上是对唐大理寺与刑部的萃取式综合。在职权与定位上,高丽刑部与唐刑部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独特的一元化的权力集中型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刑部拥有一种整体性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权力的不断行使与运作,这种权力不断膨胀,使得刑部在整个政治体制中逐渐取得了特殊地位,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机构,被认为属于言官。高丽对唐代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及权力格局上的差异所致。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律》,王权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归。
作者 张春海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27-137,共11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FX143)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5

  • 1《高丽史·刑法志》.
  • 2郑麟趾.《高丽史·刑法志》中册,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第833页.
  • 3《高丽史·百官志》中册,第6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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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高丽史·百官志》中册,第664页.
  • 6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78页.
  • 7郑天挺,吴泽,杨志玖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卷"律博士"条,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2233页.
  • 8魏征,令狐德菜撰.《隋书》卷二十八《百官下》,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76-7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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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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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李种徽.修山集[M].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6.
  • 8[11]丁若庸.舆犹堂全书·第三集礼集·丧礼礼四笺[M].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6.
  • 9李林甫.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同被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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