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按照标的物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按照融资租赁不同性质,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回租与直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主要从钢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的角度出发,分析“营改增”对业务产生的影响,供大家参考.
出处
《冶金财会》
2016年第6期19-21,共3页
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