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亦是检察长负责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制度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肯定检委会运行偏轨时,即检委会未能形成决策时向检察长负责制变更的合法性。且诸多学者认为检察长负责制是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的掣肘,所以部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模式时,底气不足。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组织法,厘清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中的司法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决策机制合法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3期34-3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