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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收受行政管理对象财物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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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单纯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的财物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行为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受贿,但在具体执行中尚有不少疑难问题。事实上,将单纯收受下级、行政管理对象的财物认定为受贿,不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另行设定单纯受贿罪或收受礼金罪加以规制。
作者 赵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4期16-18,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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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 3刘守芬,许道敏.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1999,11(6):91-97. 被引量:13

共引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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