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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能否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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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立法本意来理解,贪污罪的行为人只要使公共财物脱离了控制,即完成了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在贪污贿赂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宜计入个人贪污数额,可以认定为对发案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追缴,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作者 彭林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4期28-3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朱军:《办案经验大家谈》,第七期北京刑事检察实务讲坛2015年5月4日.
  • 2沈成先:《职务犯罪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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