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准用制度有其独特性,得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它不仅能促进民事理论的创新,而且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对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度本身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民事准用制度得以准用的前提在于拟调整的案型与拟准用的法律所规范的案型之间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体现在准用的事项与拟准用的制度所规范的事项之间或者法律事实特征相同,或者法律后果相同,亦或者立法价值取向相同。同时,这种相似性即是准用的前提,也决定了准用的界限,被准用的法条,只能在差异许可的范围准用,准用中必须注意案型之间的差异,并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两种制度之间的性质差异,慎重地认定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限制性准用或者修正性准用。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1-92,共12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