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如今"僵尸企业"林立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下,破产重整无疑是能够满足各方诉求的有效途径之一。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其内部治理状况也将发生显著的变化,而关键就在于管理模式的确定。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重整期间困境企业存在破产管理人和经管债务人~1两种管理模式。这两种管理模式的区别在于重整期间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各国对在此期间管理模式的选择也有众多差异。结合重整期间公司治理的变化,其核心问题——管理模式的优缺与完善无疑将成为重整制度得以顺利适用的关键。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第17期178-181,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