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税务行政救济呈现出纳税人很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比例较高、纳税人较难通过税务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等特点,主要是因为我国税务行政救济制度存在部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救济权被剥夺、案件审理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审理结果公正性不足、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我国应赋予纳税人无附加条件的法律救济权、设立具有独立性的审理机关、协调多种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注重行政体制的配套改革,重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60-63,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