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立法是地方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立法法》修订以来对地方政府立法的理念与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当下地方政府立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地方政府立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存在争议,立法质量也参差不齐。对此迫切需要明确地方政府立法具备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的双重属性,确认其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并以行政法定与行政均衡的理念更新其价值取向与指导原则。在地方政府立法创新路径的宏观选择上,应合理划分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立法边界,发挥地方政府立法的创制性功能,并提升其立法质量,完善其公众参与。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4-38,共5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