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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所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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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回放】被告解某曾在原告大丰公司任职,历任品质管理部副部长、部长,天窗销售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4月,被告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并于同年7月公告。原告认为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大丰公司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天窗技术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请求判令确认其申请权归大丰公司。
作者 毛明强 洪婧
出处 《中国工人》 2016年第7期68-69,共2页 Chines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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