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被动作出的裁定。我国法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为更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讨此问题。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28-133,共6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课题"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LS(2015)ZDWT55)
"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资助"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