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对庭审准备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庭前会议由谁主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庭前会议主持人的问题分歧较大,主要存在庭前庭审合一与庭前庭审分立两种模式。我国司法实务中多采取合一模式,但也不排除分立模式的适用。相比较而言,合一模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庭审质量,但是存在法官预断可能。我国庭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建立以合一模式为主、分立模式为辅的体系,并适当赋予主持人裁断权。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1-77,共7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