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体现主权在民的政治追求。其中,司法人事任免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重要的权力之一。根据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规定,人大选出、任命的司法人员构成“两院”的核心、骨干。以法院为例,涉及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囊括国家审判权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行使主体。而审判权因其独特的判断价值,裁判者之“德能勤绩廉”显得尤为重要,
出处
《人大研究》
2016年第8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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