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6月29日,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86.35%的赞成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加入“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出处
《董事会》
2016年第8期22-24,共3页
DIRECTORS & BO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