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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物权变更登记前仍可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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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执行中,执行标的权属因拍卖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而发生权属转移。在该执行标的物权登记变更前,案外人仍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法院应就其异议立案并及时审查作出裁定。
作者 胡永康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0期107-11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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