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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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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是否意味着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回复《法制日报》记者: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作者 余瀛波
出处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3期42-42,共1页 Youth Journ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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