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相互之间进行合并时,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此类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会计处理应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如果被并的子公司是集团在此合并之前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在这种特殊背景下进行的企业合并是否仍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笔者通过列举实务,详细解析这一特殊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55-56,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