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袭警行为已有所规定,但这不应该是终点。人民警察执法与其他的行政执法有重大区别,袭警行为不应由"妨害公务罪"来规制。现实中屡屡发生的袭警案件以及事后的处理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警察的执法安全,这也必定会损害国家法治的威严,折射出刑事立法的滞后。对袭警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打击,设置袭警罪已是势在必行。
出处
《净月学刊》
2016年第4期114-118,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