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5到1960年间,格温朵琳·布鲁克斯创作了两首关于艾米特·提尔私刑案的诗歌,对这个引发民权运动的事件做出了回应。从内容上,诗人以叙事谣曲的原型故事为主题,从白人女主人公的角度回顾私刑案,并打破她对私刑的浪漫想象。从形式上,布鲁克斯"宣称"这两首诗都是叙事谣曲,但实际上它们都是自由体诗。布鲁克斯以欧洲传统叙事谣曲形式的假装在场来暗示白人构建的法律秩序的虚伪性,也就是说,以一种规范形式的缺场来讽刺种族公正和正义的缺失,以诗性的正义呼唤民权运动的到来。
出处
《外国文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3-126,共14页
Foreign Literatur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