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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彰显网购“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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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将有改善。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8月7日《新京报》)
作者 张西流
出处 《江淮法治》 2016年第16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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