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为公安侦查阶段开展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支持。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其自身的优势,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控制涉法信访问题,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项积极有效的制度,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出处
《公安研究》
2016年第7期34-38,共5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