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将其与视听资料并列一起视为第八种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入法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类证据于法无据的现象。这一点意义重大,揭开了我国电子证据发展的新篇章。但是,从我国整体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电子证据规则还存在"不能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电子证据的运用规则有粗无细,传统证据规则难以适用的现象较为常见。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规则提出了挑战,迎接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亟待调整传统证据规则、细化电子证据运用规则。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2期37-44,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