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罪数理论对罪数体系与竞合体系混为一谈。实际上,罪数体系是自然行为到构成要件的涵摄过程,竞合体系解决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问题。日本罪数体系中竞合部分狭窄;德国竞合体系缺乏目的导向,均存在疑问。目的导向的竞合体系,意味着将相同处罚原则的概念归纳。想象竞合、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原则;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应当遵守"重法优先"原则,补充关系、择一关系、加重情节、通过犯都处于特别关系的延长线上,和特别关系同一处理;吸收关系应当遵从"从一重处"原则。因此,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吸收关系无需区分,只要案件事实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且自然行为的主要部分重合,就采取"从一重"的处罚原则。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2期45-62,共18页
Graduate Law Review